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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建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48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7日,被告人陈建在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汽车市场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做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101000元,用于个人挥霍后逃匿。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陈建在武汉市黄陂区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建的家属已代其退赔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1000元,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陈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处查询信息,委托书,报案材料,证人张某、刘某1的证言,劳动合同、营业执照,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据、案款退费通知书,谅解书等书证及被告人陈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建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江涛人民陪审员  袁 萍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