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华东、顾新华与上海长江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反诉原告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3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妙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王华东、顾新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长江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三宝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7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华东、顾新华申请再审称,(一)系争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涉嫌欺诈,事实上长江三宝公司在将涉案出租场地交付给王华东、顾新华之时,已拖欠案外人上海豪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锦公司)巨额租金及物业费,王华东、顾新华因行使不安抗辩权故延迟缴纳了2015年7、8月份的承包费,一、二审法院判令合同解除及支付巨额违约金于法无据,即便涉嫌违约,过高的违约金数额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予以调整。(二)本案审判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二审期间其向法院递交调查令申请书,要求法院对长江三宝公司开户银行流水及王华东、顾新华承包经营期间通过大众点评网、拉手网等餐饮服务与长江三宝公司进行结算的银行记录等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法院均未予采纳。此外,还申请追加豪锦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以还原事实真相,但法院亦未予准许。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长江三宝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王华东、顾新华长期拖欠承包金及水电煤费用未付,经长江三宝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属严重违约。鉴于餐饮行业经营的特殊性,一旦更换经营团队将会造成短时间内重大损失,故双方特别在协议中约定了人民币100万元违约金,且已相应下调至人民币80万元,王华东、顾新华理应予以支付,其在延期违约经营的期间内已获大量利润,而长江三宝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华东、顾新华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江三宝公司、王华东、顾新华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因王华东、顾新华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费,2015年9月22日长江三宝公司发出通知解约函件到达后生效,系争合同即告解除。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王华东、顾新华在承包期内严重违约造成解除合同的,无论长江三宝公司损失多少,必须无条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80万元,故一、二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行为具有合同与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关于王华东、顾新华主张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豪锦公司为第三人的主张,因其所抗辩长江三宝公司与豪锦公司之间的租赁纠纷与其本案中的承包金支付义务无实质关联,故一审法院未予追加并无不当。关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未依职权进行调查,严重违反程序的问题,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王华东、顾新华申请法院调取的诸多证据属当事人自行举证范围,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一、二审法院依据本案查明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王华东、顾新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华东、顾新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华东、顾新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川审判员 范 倩审判员 夏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