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祖维与冉光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维,冉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刘祖维,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冉光春,女,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刘祖维与冉光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冉光春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除轮候查封其名下两套房产外,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4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