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艳超与赵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超,赵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258号原告:李艳超,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全,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李艳超诉被告赵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从2017年6月3日至本案判决还款之日,逾期双倍支付)。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因资金短缺,被告于2017年5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承诺于2017年6月2日归还,逾期被告愿意原告处置其名下财产,并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原告于收到借条当日以现金方式将出借款项支付给被告,被告已在收条中确认收到该出借款项。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被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艳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