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2330-2332、2803-28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陈世杰,郝艺远,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汇,郝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330-2332、2803-280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191号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890662865。负责人:许鲁,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809室,组织机构代码783761892。法定代表人:陈世杰。被执行人: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中路388号303(A5)房,组织机构代码778347945。法定代表人:杨亚洋,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世杰,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郝艺远,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811房,组织机构代码745971143。法定代表人:陈世杰。被执行人:徐汇,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郝士林,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陈世杰、郝艺远、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汇、郝士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件案,本院(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7、558、559、704、705、706、707号七份《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七份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合计176611182.85元[其中(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7号案确定的本金为7838万元、(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8号案确定的本金为800万元、(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9号案确定的本金为2200万元、(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704号案确定的本金为2100万元、(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705号案确定的本金为5086182.85元、(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706号案确定的本金为2214.5万元、(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707号案确定的本金为2000万元]及罚息;二、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有权依法以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广东浆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但债务范围不得超过最高债权额3亿3千万元;三、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有权依法以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124套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但债务范围不得超过最高债权额3亿3千万元;四、陈世杰、郝艺远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范围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务范围不得超过最高债权额3亿3千万元;五、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范围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务范围不得超过最高债权额3亿6千万元;六、徐汇、郝士林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范围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务范围不得超过最高债权额3亿6千万元。由于义务人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陈世杰、郝艺远、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汇、郝士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分别于2016年8月2日和2016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另上述当事人有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函要求参与分配,并注明将执行得款直接转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陈世杰、郝艺远、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汇、郝士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陈世杰、郝艺远、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汇、郝士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本院在2017年3月3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32.89元,分别在2017年4月10日、4月1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郝艺远银行存款共7170.37元,在2017年4月1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世杰银行存款4923.18元,合计扣划34626.44元,留下执行费419元,其余款项34207.44元退申请人,在2017年5月27日,本院通过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担保人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名下位于海珠区南华中路388号201(T7)房等62套房产[剔除原抵押的上述地址的220(农贸市场T8-T10)商铺,该商铺是公建配套项目为农贸市场,不得出售]以及位于海珠区南华中路同丰里5号B118号车位等61个车位以不交吉方式进行网络拍卖,拍卖得款91840384元,支付评估费80868元和执行费525923元(其中支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费87979元),余款91233593元退给申请人。2016年6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本院将在诉讼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1080、1118号、湖景一街2号C1的房产(已抵押给该院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转交该院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将该房产转由白云法院处理,并要求白云法院在偿还抵押债权后优先偿还本案债权;2017年6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本院将在诉讼期间查封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1001号的房产(已抵押给该院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转交该院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将该房产转由天河法院处理,并要求天河法院在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后优先偿还本案债权。本院在诉讼期间查封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两辆汽车(车牌号:粤A×××××、粤A×××××)、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一辆汽车(车牌号:粤A×××××)、郝艺远名下两辆汽车(车牌号:粤A×××××、粤A×××××)的档案,因均未能找到车辆,无法处理;另本院查封的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东浆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7%的股权,因广东浆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已实际停止经营等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世杰、郝艺远、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汇、郝士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2017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世杰、郝艺远、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汇、郝士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世杰、郝艺远、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汇、郝士林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7、558、559、704、705、706、707号七份《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世杰、郝艺远、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汇、郝士林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并依法处理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世杰、郝艺远、广东金信通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汇、郝士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330-2332、2803-2806号七件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云海审判员 刘启聪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炳杰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