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XX福与郭永国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福,郭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XX福,男,194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郭永国,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XX福与郭永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郭永国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工商信息,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郭永国的房屋一套,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郭永国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执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