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房秀英、宋庆英等与秦桂玲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秀英,宋庆英,任二头,秦桂玲,蒋成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168号原告:房秀英,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宋庆英,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任二头,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兑义,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桂玲,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蒋成爱,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秀英、宋庆英、任二头与被告秦桂玲、蒋成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秀英、宋庆英、任二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秀英、宋庆英、任二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房秀英、宋庆英、任二头负担。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