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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玉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民,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曾因吸毒,于2007年3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7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王玉民乘车至新郑市郑新路新郑市中医院10楼办公室,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李某2价值1169元的苹果手机盗走。2、2016年7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玉民乘车至新郑市新人民医院楼道内,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孙某2价值563元的vivo手机盗走。3、2016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王玉民乘车至新郑市龙湖镇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11病房内,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马某价值563元的vivoY37手机和价值2215元的oppoR9手机盗走。4、2016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玉民乘车至郑州市郑州新区颐和医院4楼4001室,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陈某价值738元的乐视1SX500手机盗走。5、2016年7月9日,被告人王玉民乘车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州市颐和医院,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白某价值1919元的OPPOR7S手机盗走。6、2016年8月29日4时许,被告人王玉民乘车至郑州市金水区河南省胸科医院六楼8病床,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赵某的价值1194元的vivo手机盗走;在六楼13床将被害人田某价值2663元的金色苹果手机盗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玉民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田某、赵某、李某2、孙某2、马某、白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孙某1、李某1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发还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玉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以被告人王玉民具有劣迹、坦白、已退赃、盗窃11015元的量刑情节为由,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玉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王玉民乘车至新郑市郑新路新郑市中医院10楼办公室,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李某2价值1169元的苹果手机盗走。2、2016年7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玉民乘车至新郑市新人民医院楼道内,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孙某2价值563元的vivo手机盗走。3、2016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王玉民乘车至新郑市龙湖镇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11病房内,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马某价值563元的vivoY37手机和价值2215元的oppoR9手机盗走。4、2016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玉民乘车至郑州市郑州新区颐和医院4楼4001室,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陈某价值738元的乐视1SX500手机盗走。5、2016年7月9日,被告人王玉民乘车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州市颐和医院,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白某价值1919元的OPPOR7S手机盗走。6、2016年8月29日4时许,被告人王玉民乘车至郑州市金水区河南省胸科医院六楼8病床,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赵某的价值1194元的vivo手机盗走;在六楼13床将被害人田某价值2663元的金色苹果手机盗走。另查,2016年11月1日,新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分别将退赃款2886元、1169元、2663元、738元、1919元、563元、1194元发还给被害人马某、李某2、田某、陈某、白某、孙某2、赵某。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玉民的供述,2016年7月4日,他坐车到新郑市人民医院,在医院的大厅的休息凳子上偷了一部白色vivo手机;然后打车到新郑市中医院,在病房楼10楼东区的一个办公室偷了一部苹果5手机,之后又打车回郑州,到豫泰手机城把这两部手机卖了,vivo手机卖了300元,苹果5手机卖了400元。2016年7月6日上午9点左右,他打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州市儿童医院,在住院楼3楼,偷了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然后到旁边的颐和医院,在住院部A座4001室,偷了一部金色乐视手机,然后在走廊偷了一部白色oppo手机,之后到豫泰手机城把这三部手机卖了,乐视手机卖了600元,白色苹果4卖了200元,白色oppo手机卖了300元。2016年7月份,他乘车到新郑市龙湖镇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医院的三楼一间病房内,偷了两部手机,一部是oppo手机,另一部忘记什么型号了。2016年8月29日,他到郑州市纬五路河南省胸科医院,在胸科大楼6楼走廊里偷了一个金色苹果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然后到4楼,又偷了一个金色苹果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之后就离开到豫泰手机城把四部手机卖了,两部金色苹果手机卖了1300元、两部vivo手机卖了600元。2、被害人赵某陈述,2016年8月29日04时许,他在郑州市金水区胸科医院胸科大楼6楼08室陪护病人时将一部vivo手机放在门口沙发上,睡醒后发现手机不见了。3、被害人田某陈述,2016年8月28日23时许,他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胸科医院5号楼6楼,将手机放在枕头下面,29日7时睡醒后发现手机不见了。4、被害人白某陈述,2016年7月8日晚23时许,他将他的金色oppoR7S手机放在郑东新区颐和医院的员工宿舍,然后就睡觉了,到了7月9日早上发现手机不见了。5、被害人陈某陈述,2016年7月6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颐和医院陪着家人住院,下午13时许,她趴在病房旁边睡着了,当时把她的乐视手机放在病床床头柜子上,到了15时醒来时发现手机不见了。通过查看医院监控,发现13时50分许,一名身穿蓝色短袖的男子到病房将手机拿走了。6、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6年7月4日11时50分,他将他的苹果5s手机放在新郑市中医院普外科10楼东区办公室桌上充电,12时10分许,他从餐厅吃饭回到办公室发现手机不见了。7、被害人孙某2陈述,2016年7月4日下午13时许,他在新郑市新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大厅的一个椅子上睡觉,大概在15时许,他醒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8、被害人马某陈述,2016年7月5日早上7点左右,他把手机放在河南省二院妇产科11病房32床的床头,过了一会儿,他母亲把他叫醒说手机不见了,他醒来找了找,确实不见了。之后就报警了。他被盗了两部手机,一部是金色OPPOR9手机,一部是vivo白色手机。9、证人孙某1证实,2016年7月4日下午14时许,在新郑市新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楼道,她爸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不见了,通过查看医院监控,发现一名可疑男子四、五十岁在她爸附近转来转去,然后下楼走了。10、证人李某1的证言与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玉民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12、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中被盗的8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1015元。13、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11月1日,新郑市公安局将退赃款分别发还给被害人。14、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王玉民系抓获到案及案件的侦破情况。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玉民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王玉民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王玉民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有劣迹且系多次流窜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3、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4、系在医院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玉民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玉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36日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唐 莹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科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