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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邓定生与被执行人罗邦平民买卖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定生,罗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邓定生。被执行人:罗邦平。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定生与被执行人罗邦平民买卖合同纷一案,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定生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邦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罗邦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邓定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术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