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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潘银侠与裴方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银侠,裴方兰,武汉市爱辰鹏不动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602号原告:潘银侠,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被告:裴方兰,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第三人:武汉市爱辰鹏不动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村保利中央公馆G7单元S层09号。法定代表人:程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银侠诉被告裴方兰、第三人武汉爱辰鹏不动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银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银侠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银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潘银侠负担。审 判 长  郑 萍人民陪审员  乔汉怀人民陪审员  邱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宁伟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