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缪乃洪诉被告郑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乃洪,郑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242号原告缪乃洪,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910887785。被告郑蓉,女,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审理原告缪乃洪诉被告郑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被告未到庭,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乃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5元依法减半收取3687.50元,由原告缪乃洪负担。审 判 长 李小波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