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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宏扬与长春市博硕教育培训学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扬,长春市博硕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扬,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与李宏扬系父子关系),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博硕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1227号。法定代表人彦波,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该校副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宏扬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博硕教育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2017)吉01民终2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民终2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