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田蜀与重庆新渝泰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蜀,重庆新渝泰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739号原告田蜀,女,汉族,1992年4月26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新渝泰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桃园路1567号楼3层1-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4E9D70法定代表人马国宝,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蜀诉被告重庆新渝泰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田蜀经本院合法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蜀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郑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