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于兴春与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史某,杨某,彭某,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076号原告:于某,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法务部长。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杨某,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峰市。被告:彭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工作单位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宋某,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工作单位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史某、杨某、彭某、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