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承宝与何伟雄、邓其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宝,何伟雄,邓其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866号原告:何承宝,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被告:何伟雄,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邓其勇,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利元村村委会主任,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周扬,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承宝诉被告何伟雄、邓其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何承宝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承宝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承宝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何承宝负担。审 判 长 周 龙人民陪审员 黄海飞人民陪审员 黄伟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