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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中庆诉被告杨中淼、杨玉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准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庆,杨中淼,杨玉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24民初882号 原告:杨中庆,男,194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良,男,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被告:杨中淼,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鹏,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玉选,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庆诉被告杨中淼、杨玉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晓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中庆以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中庆撤回对被告杨中淼、杨玉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中庆负担。 审判员  常晋川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伟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