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9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与施美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施美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91民初64号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法定代表人:周峰,董事长。被告:施美兰,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美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安徽省九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