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景林、宋雁与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吉林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景林,宋雁,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景林,1965年2月23日出生,住吉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雁,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住所地吉林高新北区新北街道三道岭子村二队。负责人:付桂华,1962年6月8日出生,住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参。原审被告: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世纪路1号楼1-2层5号6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张赫,总经理。上诉人高景林、宋雁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及原审被告吉林省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景林、宋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付 广审 判 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常芳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