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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财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支行、许怀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支行,许怀永,徐海华,许怀利,刘学荣,孙相民,乔成伟,临沂永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775号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86号。负责人:张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滨,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许怀永,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徐海华,女,汉族。被申请人:许怀利,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刘学荣,女,1971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孙相民,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乔成伟,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北城新区。被申请人:临沂永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镇。法定代表人:徐海华,经理。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怀永、徐海华、许怀利、刘学荣、孙相民、乔成伟、临沂永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怀永、徐海华、许怀利、刘学荣、孙相民、乔成伟、临沂永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冯俊玲审判员  陈少玉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