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1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欠款321472.6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1369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726.0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所设账户中的存款394974.9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726.09元后,将剩余案款389248.8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15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