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顺、王志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王志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王顺,男,1946年12月19日生,回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王志栋,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行王顺申请执行王志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涿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志栋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顺案款17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志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善湖审 判 员 宋玉刚人民陪审员 谷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