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品强与天津杰缘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雨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品强,天津杰缘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雨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097号原告:朱品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欣,定州市北城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杰缘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负责人。被告:耿雨红,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品强与被告天津杰缘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雨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品强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黄宝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华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