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明占与梁松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占,梁松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489号原告:张明占,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梁松波,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张明占与被告梁松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明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占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