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3民初213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朱某1,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黄某诉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朱某3由被告抚养,长女朱某2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存款14万元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1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朱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女儿朱某2。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从2015年分居生活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提出离婚,被告朱某1同意离婚。二、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1婚生子朱某3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朱某2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三、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1夫妻共同财产100000元存款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