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2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力城建材商贸部与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力城建材商贸部,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2民初65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区力城建材商贸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长庆路1号1-6幢1楼25号。经营者:邓智,1981年3月2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理县夹壁乡夹壁村村民,现住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军,四川嘉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成都市金牛区力城建材商贸部与被告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金牛区力城建材商贸部于2017年6月26日以准备与被告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力城建材商贸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牛区力城建材商贸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7,630.50元,由金牛区力城建材商贸部负担。审 判 长 薛 兰审 判 员 秦新勇人民陪审员 杨崇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菲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