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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蔡燕与李平李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燕,李平,李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4012号原告:蔡燕,女,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述伦,重庆瑾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平,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光琼,女,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蔡燕与被告李平、李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述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平、李光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15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2016年2月15日,二被告向原告归还5000元,并由被告李光琼向原告重新出具一张借款50000元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李平、李光琼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由被告李光琼于2016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款50000元的借条一张。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于1994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偿还借款。由于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原告可主张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平、李光琼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蔡燕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1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蔡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蔡燕负担50元,由被告李平、李光琼负担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桂昭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