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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阮俊聪与甘建华、郑美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2027号原告:阮俊聪,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甘建华,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郑美恋,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甘建国,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阮俊聪与被告甘建华、郑美恋、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阮俊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建华、郑美恋、甘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阮俊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甘建华、郑美恋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甘建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3日,甘建华因资金紧张,向阮俊聪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约定甘建华向阮俊聪借来300,000元,限于2015年4月13日前付清。甘建国出具担保书给阮俊聪收执,证明甘建华于2015年2月13日向阮俊聪借来300,000元,甘建国愿意给予担保,若借款到期甘建华没有如约归还,甘建国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代甘建华清偿借款。郑美恋是甘建华的妻子,根据法律规定,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郑美恋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阮俊聪多次向甘建华催讨无果,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甘建华、郑美恋、甘建国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和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甘建华向阮俊聪借到300,000元,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一张《借条》,内容是“兹向阮俊聪借来300,000元,限于2015年4月13日前还清。”甘建国为上述借款出具一份《担保书》,内容是“兹证明甘建华于2015年2月13日向阮俊聪借来300,000元,本人愿意给予担保,若借款期限到后,借款人没有如约归还借款,本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借款人还清其向阮俊聪的借款。”郑美恋是甘建华的妻子,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借条、担保书、甘建华户籍信息及阮俊聪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甘建华向阮俊聪借到30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清偿。借条未约定利息,阮俊聪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甘建华与郑美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郑美恋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甘建国与阮俊聪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担保书》的内容,甘建国的担保范围限于借款本金300,000元,不包括利息。甘建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建华、郑美恋追偿。甘建华、郑美恋、甘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建华、郑美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俊聪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甘建国对本案借款本金3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甘建国偿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甘建华、郑美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甘建华、郑美恋、甘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巧玲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