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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沛金申请黄志力人格权纠纷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53号本院在执行刘沛金申请黄志力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541.3元,承担执行费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541.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审判员  吕金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景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