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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韩为刚、陈守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韩为刚,陈守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9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望海路55号。负责人:董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夫席,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为刚,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民,住山东省五莲县。被告:陈守彩,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韩为刚、被告陈守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提供新的联系方式,证实其所诉主体存在,应认定为没有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