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韩为刚、陈守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韩为刚,陈守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9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望海路55号。负责人:董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夫席,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为刚,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民,住山东省五莲县。被告:陈守彩,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韩为刚、被告陈守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提供新的联系方式,证实其所诉主体存在,应认定为没有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