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于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曾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于,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曾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元,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曾于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