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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邵丹与易晓阳、潘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丹,易晓阳,潘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734号原告:邵丹,乾安县人。被告:易晓阳,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潘贺飞,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丹与被告易晓阳、潘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邵丹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