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第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和被害人刘某在沧州市渤海新区乐府江南小区刘某家中喝酒。约19时许,刘某因喝酒过量去卫生间呕吐。胡某在照顾刘某的时候,刘某表示不用胡某照顾并要求胡某离开。胡某到刘某家客厅沙发上拿上衣准备离开时发现刘某的女式挎包敞着口,包内放有现金。于是胡某顺手将刘某包内5300元现金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失主刘某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价值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其所盗现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亚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滕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