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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权良军盗窃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15刑申4号权良军:你不服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六刑终字第00232号刑事裁定,以你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为由,请求依法再审。针对你的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盗窃罪的事实,既有你和何伟的供述,也有机动车辆销售发票、购车合同及收条、借款协议、图纸、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你犯盗窃罪亦有法律依据,原判对你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