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白国新与被告于奇、刘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新,于奇,刘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80号原告:白国新。被告:于奇。被告:刘晓亮。原告白国新与被告于奇、刘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白国新负担。审判长  肖立忠审判员  吴晓晶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