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白国新与被告于奇、刘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新,于奇,刘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80号原告:白国新。被告:于奇。被告:刘晓亮。原告白国新与被告于奇、刘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白国新负担。审判长 肖立忠审判员 吴晓晶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