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春燕、毛妙军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燕,毛妙军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43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春燕,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初中文化,绍兴县好尔得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毛妙军,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家住杭州市萧山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春燕、毛妙军犯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春燕、毛妙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毛妙军向李宝荣租用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顾家荡村的仓库发生火灾,造成被告人毛妙军存贮在仓库内的纺织品被烧毁。为减少损失,绍兴县好尔得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高春燕经与被告人毛妙军事先商量,在被告人毛妙军承租的仓库未投保的情况下,以被告人毛妙军承租的仓库冒充绍兴县好尔得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仓库(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投保)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申报保险理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经确认后,向绍兴县好尔得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共计24.50万元。2016年12月19日,绍兴县好尔得纺织品有限公司退还24.50万元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2016年12月23日、26日,被告人高春燕、毛妙军分别向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春燕、毛妙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火灾责任认定书、银行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保险单明细表、中小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太平洋保险公司权益转让书、银行付款通知、函、公司基本情况、情况说明、保险理赔材料、蒋戌辛、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春燕、毛妙军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春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毛妙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又均能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春燕、毛妙军的犯��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春燕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毛妙军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陈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梦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