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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催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镇江冈山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冈山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催29号申请人:镇江冈山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71529981B。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潘宗路*号(鑫鼎茂工业园*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朱凌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健,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镇江冈山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镇江冈山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10005124348602、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卓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昶旭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镇江冈山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3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9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冈山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镇江冈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陆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