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东海诉王亚军回起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海,王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838号原告吴东海,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亚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吴东海诉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被告王亚军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东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