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侯海波与于术芝、芦秀杰、芦秀娟、芦海侠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海波,于术芝,芦秀杰,芦秀娟,芦海侠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390号原告:侯海波,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7********,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长建胡同***号。被告:于术芝,女,1933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011933********,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西春巷***号*室。被告:芦秀杰,女,1959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9********,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向阳路**号。被告:芦秀娟,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2********,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城昌胡同*号。被告:芦海侠,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7********,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华宁胡同**号。原告侯海波与被告于术芝、芦秀杰、芦秀娟、芦海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海波系被告于术芝外孙,被告芦秀杰、芦秀娟、芦海侠系被告于术芝与被继承人芦士海婚生子女,芦士海于2006年12月11日去世,芦士海父母均已去世,四被告系芦士海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芦士海生前留有回迁住宅楼两套,位于海伦市西城街3委、西城路西、建设路北、宝鼎D区3号楼7单元303室(房权证海字第S30012**号、原房屋所有权人海伦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67.71平方米)、3号楼7单元403室(房权证海字第S30012**号、原房屋所有权人海伦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67.71平方米)。芦士海于2005年9月18日立有遗嘱,遗嘱内容为:在其去世后以上房产由原告侯海波继承。现原、被告五人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芦士海(已故)名下座落于海伦市西城街3委、西城路西、建设路北、宝鼎D区3号楼7单元303室回迁住宅楼(房权证海字第S30012**号、原房屋所有权人海伦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67.71平方米)、3号楼7单元403室回迁住宅楼(房权证海字第S30012**号、原房屋所有权人海伦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67.71平方米)夫妻共同财产中芦士海部分由原告侯海波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681.30元,由原告侯海波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