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其涛与高兰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1355号原告:赵其涛,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续堂乡朱元村赵庄组**号.被告:高兰侠(霞),女,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双浮镇麦仁村从庄***号*户.原告赵其涛诉被告高兰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其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兰侠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其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欠原告货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我在阜阳临沂商城从事奶粉批发,高兰侠2015年开始从我店里批发奶粉。2015年腊月,高兰侠又从我处购买奶粉,没有带现钱,就在我店出具的购货清单上,载明欠款6000元的事实。后来我多次催要,高兰侠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兰侠偿还欠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高兰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赵其涛在阜阳临沂商城从事奶粉批发,高兰侠2015年开始从赵其涛店里批发奶粉,2016年1月30日,高兰侠又从赵其涛处购买奶粉,没有带现钱,就在赵其涛出具的购货清单上,载明欠款6000元的事实。后来赵其涛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兰侠偿还欠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赵其涛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购货清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高兰侠欠赵其涛奶粉款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故对赵其涛要求高兰侠偿还欠款6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兰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其涛奶粉欠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兰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建仁审 判 员 张显中人民陪审员 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杨文本判决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有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