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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学兰与陈梦军、贡平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兰,陈梦军,贡平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519号原告:金学兰,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言飞,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原告女儿。被告:陈梦军,男,1993年3月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贡平志,男,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传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学兰与被告陈梦军、贡平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学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贡平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学兰自愿撤回对被告贡平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学兰撤回对被告贡平志的起诉。审判员  孙鸣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