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4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4846号原告: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逸仙科学工业园翠柳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851917E法定代表人:冯富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晓玉,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和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12846012B法定代表人:王化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权,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君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9元,保全费2139元,合计5218元,全部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鑫妍附:本裁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