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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国猛与吴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猛,吴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864号原告:刘国猛,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兰海,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云贵,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刘国猛与被告吴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猛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刘国猛负担。审 判 员 苏小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辛晓兰书 记 员 骆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