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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建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975号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董存瑞西街。法定代表人:杨光声,职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蒙古族,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被告:牛建清,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建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庆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