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元军与周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元军,周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潘元军,男,生于1970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执行人:周红军,男,生于1986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元军与被执行人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潘元军与被执行人周红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1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