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莫振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莫振华,韦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将军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水平,局长被执行人莫振华,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韦美菊,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系莫振华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32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及朔计生费征字【2016】0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莫振华、韦美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莫振华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振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莫振华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高田支行账号为62×××9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2312010103953595170098。二、划拨被执行人莫振华在桂林国民村镇银行阳朔支行账号为96×××64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231201010395359517009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