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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昌洪与毛东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昌洪,毛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38号申请人:王昌洪,男,1969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毛东林,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王昌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毛东林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松翠路27号的房屋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昌洪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毛东林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松翠路27号的房屋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