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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柳军、许红霞诉被告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军,许红霞,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1行初7号原告柳军,男,38岁,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原告许红霞,女,35岁,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告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汨新路。法定代表人何发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军、许红霞诉被告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军、许红霞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的问题已经解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柳军、许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