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通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兴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通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兴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杨忠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抗1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宜宾通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高梨4组。法定代表人:邓淑荣,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小区综合楼3楼。负责人:王承灿,总经理。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兴乾,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忠平,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诉人四川省宜宾通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兴乾,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忠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川检民(行)监〔2016〕51000000118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丁铁军审判员 何 雪审判员 张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泽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