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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攀枝花市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川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