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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大庆程馨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与张某、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程馨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张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523号原告:大庆程馨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被告:张某,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唐呼伦贝尔能源有限公司顺兴项目部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李某,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大庆程馨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诉被告张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大庆程馨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庆程馨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善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